男子鞠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商铺认购协议书,交纳了定金及部分房款,后因商铺未如期修建,鞠某诉至新疆疏附县人民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2012年4月22日,原告鞠某与被告疏附县某公司签订“广州新城”五金机电建材家居城商铺认购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广州新城”五金机电建材家居城商铺商品房一套,该商品房总价为167147元。
2011年7月11日原告向被告交付定金21000元。2012年4月30日原告交纳了首付款75088.18元,剩余房款71058.82元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签订认购协议后,双方并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012年4月17日,疏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告疏附县某公司颁发了该地块项目的预售许可证,但后来因拆迁问题未解决,该项目未实施,商铺也未修建,疏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颁发的预售许可证没收作废。
原告认为:该认购协议书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原告购买的商铺直到起诉前还未动土,因此被告在卖房过程中“故意隐瞒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返回已付房款及利息以及承担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金。
被告认为:该项目的开发过程中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原告认购本案争议的商铺未能交付是因为其根据市场和政府规划,暂停了对该项目的开发,因此未能向广大商户依约履行,并对广大商户作了解释和调换部分商铺,因此没有违约行为。
经疏附县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被告喀什疏附县某公司支付原告鞠某本金及利息等各项费用共计14万元。(通讯员 徐显斌)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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