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5日,新疆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对原告艾某与被告玉某继承纠纷一案依法作出判决书,判决被告玉某须于2014年12月20日前支付艾某4万元。
判决书生效后,因玉某未如期履行义务,艾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向玉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以当面谈话等方式责令被告玉某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告玉某仍拒不履行。
岳普湖县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查明玉某曾在判决书生效后,将其帐户中的存款4万余元转入案外人阿某名下,且其无法说明转款事由,岳普湖县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玉某拒不履行生效的裁判文书,裁定被执行人玉某在完全具备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绝交出法院查封的财产,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为。本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裁定冻结、扣划案外人阿某的银行存款4万元。
该案不仅促使法院生效裁判得到顺利执行,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有力震慑了那些企图逃避法院执行不履行应尽义务的当事人。(通讯员 艾则孜木·买买提)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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