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令拒不到庭应诉的被告塔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艾某各项损失16550元。
2013年4月11日,被告塔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到省道310线66公里路段时,与原告艾某驾驶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造成被告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岳普湖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塔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艾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艾某某垫付了被告塔某某的全部医疗费,因原告找被告返还部分垫付医疗费遭拒,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艾某垫付了被告全部治疗费,根据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被告塔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艾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塔某某应当返还原告艾某垫付的部分医疗费16550元,虽然被告塔某某拒绝到庭应诉,但无正当理由,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通讯员 古亚克孜) 责任编辑:guanliyuan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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