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新疆木垒县法院民二庭到木垒县大石头乡巡回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经调解被告木垒县大石头乡红岩村村委会、哈某等八人赔偿原告夏某经济损失11167元。
2015年5月23日,被告木垒县大石头乡红岩村村委会、哈某、胡某、巴某等八个牧民和村干部一起来到原告杰某的草场上,以杰某的房屋和羊圈建在了红岩村的草场即八个被告的草场内为由,联合将杰某5米长的房屋和20米长的羊圈私自拆除,杰某不服,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红岩村村委会及夏某等八名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提起的诉请合法,但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1400元没有足够的事实依据。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的相关规定,最终以八名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1167元调解结案,目前案款已交付。
本次巡回审判旁听人数达到150多人,通过就地开庭,起到了以案释法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成果。
今年年初,该院结合县域特点,创新举措,加大巡回审判和调解工作力度,转变“坐堂问案”的庭审方式,让法官多跑腿,让群众少走路,深入一线,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受到群众赞许。
主审此案的法官表示:“我们开展巡回法庭,意在通过庭审,把法律知识送到田间地头、草场牧区,农牧民群众能在旁听过程中受到生动的普法教育,让法律更加贴进牧区群众生产生活,从而更好地服务牧区建设,维护牧区的和谐稳定。”(通讯员 叶尔肯)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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