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5日从吉林省食安办获悉,《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近日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吉林第一部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是吉林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法律依据。 《条例》分为总则、小作坊许可和摊贩登记、生产加工经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45条,对小作坊和摊贩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小作坊和摊贩生产加工经营条件及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小作坊和摊贩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小作坊和摊贩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卫生部门依据职责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及事故应急处理相关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内小作坊、市场外以现场制售为主的小作坊和不提供就餐服务的摊贩监督管理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市场外不以现场制售为主的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就餐服务的摊贩监督管理工作。 为促进发展、保障民生,《条例》在制修订中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管理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小作坊和摊贩健康发展,鼓励小作坊向食品生产企业转型;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简化审批、办证等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小作坊提供便利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于小作坊和摊贩违反规定性质轻微和无不良后果的,先采取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处罚额度也考虑到小作坊和摊贩的实际承受能力,比照《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 《条例》的实施对于弥补小作坊和摊贩的监管空白,规范小作坊和摊贩生产经营行为,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强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证食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记者 杨晓艳) 责任编辑:xin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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