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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携带水果刀被拘3天 警方称处罚合法

时间:2013-02-22 15:04:00  来源:新京报  作者:张太凌
导读: 同款小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及超市购物小票。王中举 摄   “对于这件事情,我自己也比较迷惑,不知道自己买刀买错了,商店卖刀卖错了,还是民警搞错了。”因钥匙链上挂着的一把折叠水果刀,郑

同款小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及超市购物小票。王中举 摄同款小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及超市购物小票。王中举 摄

  “对于这件事情,我自己也比较迷惑,不知道自己买刀买错了,商店卖刀卖错了,还是民警搞错了。”因钥匙链上挂着的一把折叠水果刀,郑州市民吴伟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二分局行政拘留3天。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争议,当地警方称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但有律师则认为警方处置失当。

  事件

  携带折叠水果刀被拘

  河南万庄化肥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员工吴伟春,昨日下午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称,1月28日下午2点30分左右,他和同事乘公交车在郑州万客来公交站下车后,被自称派出所的便衣人员拦住,对方出示证件以“配合工作”为由将他带到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二分局,同时拿走了他的身份证和挂在裤腰的钥匙串。

  吴伟春说,到了分局后,民警称他钥匙链上的折叠水果刀是管制刀具,经过采血样、取指纹、拍照等程序后被送进禁闭室,并于当晚7点半左右被送进二七拘留所,3天后的1月30日上午9时左右获释。

  由媒体公布的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二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吴伟春因所携带的折叠刀具经鉴定属于管制刀具,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决定对其行政拘留三日。

  吴伟春说,水果刀是在正规超市购买,因觉得体积不大,为便于使用才挂在钥匙链上。吴伟春后在同一超市再次购买的同款小刀,经当地媒体记者测量,刀身长63毫米,刀鞘长95毫米,随刀说明书上如是写道:“外出旅游等携带方便安全”等内容。

  回应

  警方处罚符合规定

  2月19日,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二分局治安大队副队长周新发,接受当地媒体采访回应此事。

  周新发解释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按照公安部发布的管制刀具认定标准中的第3项:“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属于管制刀具。吴伟春所带刀具完全符合这一标准。

  周新发表示,警方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盘查时,发现吴伟春随身带有刀具,在该刀具进行鉴定被认为是管制刀具后,遂对吴伟春作出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此事经报道后,网友和法律界人士均表示不同看法。记者昨日下午致电郑州市公安局宣传处,该处工作人员表示已经看到相关报道,对于是否会继续回应此事还需与分局沟通。截至昨晚截稿时,郑州警方未就此事做出进一步回应。

责任编辑:xin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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