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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严惩"套路贷"犯罪

时间:2017-08-29 14:21:08  来源:  作者:
导读:近期,一种看似民间借贷纠纷,实则涉及诈骗、敲诈勒索等多项刑事犯罪的“套路贷”案件频频发生,社会影响恶劣。昨天下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副院长黄祥青通报了上海4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并表示,上海法院将用准、用足、用好法律,确保在法律上严惩“套路贷”犯罪,在经济上重罚。

   中国公益之声讯 据解放日报 (记者 王闲乐) 近期,一种看似民间借贷纠纷,实则涉及诈骗、敲诈勒索等多项刑事犯罪的“套路贷”案件频频发生,社会影响恶劣。昨天下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副院长黄祥青通报了上海4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并表示,上海法院将用准、用足、用好法律,确保在法律上严惩“套路贷”犯罪,在经济上重罚。

  昨天,宝山、静安、奉贤法院分别对4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分别判处17名被告人2年至16年有期徒刑,并处4万元至34万元不等的罚金及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其中,对为首者、起意者、策划者及积极参与者,法院依法给予严厉打击,17名被告人中有3名主犯被判处刑罚10年以上,最重的为有期徒刑16年。

  法官揭秘“套路贷”套路

  黄祥青介绍,从当前破获的案件来看,“套路贷”犯罪有一些共同特征。

  “套路贷”犯罪选择的作案目标,一般是一些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生活作风上有问题或暂时遇到困难、急需用钱,自己或父母名下又有房产等大宗财产的群体。一旦选定目标,被告人便会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各种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然后有意制造银行流水痕迹,造成被害人已取得合同上标明的全部款项的假象。此时,被告人往往会保留相应证据,以便日后打官司。之后,他们会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时,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进行“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到这一步,被害人需还款的金额已是最初借款金额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被告人便采用非法拘禁、堵门砸窗等手段,软硬兼施索债,或提起虚假诉讼,要求被害人按签订的借条、合同还款,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由于被告人手中握有较为完整的证据,而被害人往往空口无凭。从单一案件来看,法院有可能会支持放贷者,因为它确实很像借钱后无力偿还的民间借贷纠纷。”

  从四个方面从严从重惩治

  从本次集中宣判的4起案件来看,共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三个罪名。“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侵害了被害人合法财产权益,其中还掺杂了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容易诱发其他犯罪,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黄祥青表示,上海法院将从四个方面从严从重惩治。

  首先,定罪上从严。对于“套路贷”犯罪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多种犯罪的情况,依照刑法规定进行数罪并罚或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其次,犯罪数额认定上从严。被告人在借贷过程中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义收取的费用,均纳入犯罪数额予以认定。除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外,双方约定的利息也应计入犯罪数额;再次,犯罪组织认定上从严。对“套路贷”共同犯罪,确有证据证明3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实施“套路贷”犯罪,已形成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最后,量刑上从严。对于“套路贷”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犯罪团伙中的主犯,依法从重处罚。

  上海高院于今年8月向全市法院下发了 《关于加大审判工作力度 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的通知》,要求全市法院认真把握“套路贷”犯罪的主要特征,准确界定“套路贷”犯罪的性质,依法从严惩处“套路贷”犯罪。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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