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婺城法院判决了倪海清等人生产、销售假药一案,判处主犯倪海清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2009年3月,倪海清(1964年生,金华人)在市区环城西路开设海清民间草药研究所,任该研究所法人代表。后在明知未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倪海清伙同他人在海清民间草药研究所和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怡村村一民房中,生产标记为“海清中草药肿瘤研究所研究成果”的药品并进行销售。
婺城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至2011年10月,倪海清通过其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办理的三张银行卡接收患者及其家属支付的药款达150余万元。2011年6月以来,患者及售药信息登记簿记录接收患者及其家属支付的药款达60余万元。而按照相关法律,生产、销售假药,涉案金额达50万元以上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审法院综合案件事实、情节,针对倪海清在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对倪海清以主犯论处,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记者 潘逸)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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