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四川省荣县法院对王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6月3日移交公安机关执行。这是该院对精神病患者作出的首起强制医疗决定。
王某系荣县双石镇蔡家堰村21组人。1月24日,王某在家因琐事与其妻夏某发生言语口角,盛怒之下扼住夏某颈部,致其死亡。致死其妻后,王某企图自杀,在自残后就医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机构鉴定,王某患精神分裂症,对本次作案无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鉴于王某人身的社会危险性,公安机关对王某采取了临时性保护约束措施。为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公安机关向检察院建议对其实施强制医疗。5月23日,检察院向法院申请对王某实行强制医疗。
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保护被申请人王某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在会见王某后,充分征求了王某家属和指定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经过开庭审理,荣县法院认为,王某故意杀人系暴力型犯罪,又无刑事责任能力,其人身具有极大的潜在社会危险性,符合强制医疗条件,遂依法对王某作出实施强制医疗的决定,并移交公安机关执行。(姜启明)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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