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两次在南昌市实施盗窃,第二次扒窃他人仅盗得2元钱,被民警发现并抓获。日前,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周鹏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2013年1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周鹏窜至阳明路与青山路交叉口地下人行通道内,将被害人万成一部手机(价值1164元)盗走。
2013年1月18日9时许,周鹏窜至红谷滩新区红谷八路菜场一卖鱼摊附近,将被害人聂军一红色皮质钱包(内有人民币2元)盗走,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巡逻的公安人员抓获。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周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价值人民币1166元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guanliyuan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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