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昌乐县法院领导收到当事人王某寄来的一封感谢信,感谢刑庭干警孙海波在处理其交通肇事案件中充分发扬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作风,对其释法明理、态度和蔼,使其真心悔过并认罪伏法。
2012年7月2日11时25分许,王某驾驶轿车沿昌乐县朱红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红河镇北桥时,与周某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向左转弯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最近,昌乐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向该院提起公诉。
昌乐法院刑庭接收该案后,由孙海波对该起交通肇事案的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他认真阅读案卷,仔细了解案情,发现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但事故发生后,王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而同时,孙海波也深知受害人家属失去亲人所遭受的痛苦,如果处理不当,很难使其接受,所以他一直以公正、谨慎和用心的态度对待此案件。他积极与被告人和受害人家属进行沟通联系,多次向双方说明相关法律规定,并自始至终以和蔼可亲的态度对待他们,力争以最佳的方式,既使被告人得到应有的惩罚,真诚悔过,又使受害人家属得到最大程度的慰藉。经过多次深入悉心地沟通与劝说,被告人深刻理解到自己的行为给受害人家属所造成的伤害,表示愿意全力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用真诚的态度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受害人也对赔偿结果和被告人的真诚悔过态度表示满意,请求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理。该案经刑庭审理,最终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当事人均服判未上诉。
王某在感谢信中说:“昌乐法院干警孙海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态度和蔼可亲,富有耐心,认真细致地给我做思想工作和讲解相关法律知识,让我充分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以及法律的威严性和人性化。非常感谢他热情、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从他身上充分展现了法院干警的优秀职业素养,特写此信呈送法院领导,以示感谢。”(通讯员 丛金凤)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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