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是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能之一,是审判工作的延续,是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案件即使已经得到公正审判,若不能有效执行,也就无法完全实现公平正义。因此,执行的最终效果,事关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事关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然而,“执行难”已经成为司法工作中长期普遍存在的问题。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规避执行,是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自10月1日正式实施后,新疆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积极要求干警认真学习《规定》,采取多项举措用足用好该项规定,发挥最大的作用,力争在源头上缓解执行难的问题。
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送达失信被执行人相关执行文书,被执行人仍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上所确定的义务将被告知纳入黑名单。执行局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记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记载的内容包括如下六方面,一是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二是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三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四是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五是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六是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执行局依据执行程序,审慎核实,认真比对,避免失信被执行人和与其同名同姓的公民在信息公布中出现错误的情况,保护其他公民不因同名同姓而损害名誉,影响权利。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维护公民身份信息权益。
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的同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借助现代信息科技手段,将失信执行人的信息数据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进行“一对一”通报,即经过技术协调、统一标准后,通过网络互联或者以光盘等存储介质转换方式或者用纸质介质,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输送或送达到相关单位的信息系统和相关部门。
制定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措施。在向送达相关单位的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让被执行人在进行经济活动的过程中提高准入门槛,甚至根本失去资格。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为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正常的生产、经营、消费等活动增添阻碍,如失信者将难以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无法进行高消费等等。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这种否定性的评价将让失信者陷入孤立的境地,从而促使其抛弃侥幸心理,自觉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
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救济。当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时,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由自然人本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提出纠正申请并说明理由。如果发现在信息发布的过程当中,法院发现错误,影响他人权益的情形,立即进行纠正。(通讯员 谢辉)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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