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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哈密中级法院民一庭调解四案例

时间:2013-11-22 18:19:54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陶金 李忠民
导读:当前,新疆哈密区域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和谐也尤显重要,党和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有了更新的要求以及更高的期待。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经不能单一就案办案,不能只注重案件的法律效果而忽视社会效果。

  案例三  葡萄地里劳作被误伤右眼,诉承包人

  2011年9月,张女士在王某承包的葡萄地里劳动时被王某用剪刀误伤,虽去多家医院治疗其右眼还是被摘除,经鉴定张女士的伤残等级为七级。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王某予以赔偿,一审判决王某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费等各项损失161168元,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中,王某拒不承认是自己伤了张女士,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而张女士仅提供了公安机关对在一起干活的一位女农民工的调查笔录证实其被王某误伤。合议庭了解到,张女士的丈夫在其治眼期间生病去世,看病的巨额花费给张女士带来了极大的经济负担,病情也使其有沉重的思想压力,而王某是外地人,张女士也极担心王某离开哈密使其索赔无望。

  经过对案件事实的反复斟酌,法官感到调解是有希望的,通过一遍一遍的解释沟通,当王某看到张女士安装假眼的眼眶不断留出黄水的痛苦表情,最终承认是其误伤了张女士,并对给张女士带来的伤害表示道歉,当即同意给张女士相应的赔偿,随即双方达成了一次赔偿10万元的调解协议,协议后第8天,王某就主动将10万元赔偿款通过法院转交给了张女士。

  案例四  厂房着火财产受损,告变压器厂

  2011年3月,某砂石厂员工宿舍彩板房突然着火,员工用铲车将部分房屋推倒,将火扑灭。火灾事故造成八间彩板房、二十余条轮胎等物品损毁。砂石厂以其购买的变压器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火灾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变压器生产厂家赔偿火灾损失60余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虽认定变压器存在质量问题,但认为砂石厂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没有向公安消防部门报案,未做火灾事故调查,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火灾与变压器质量有因果关系,故驳回了砂石厂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合议庭也认为由于火灾起火原因不明,砂石厂要求变压器生产厂家承担火灾损失依据不足,依据法律规定该案应当维持原判。合议庭成员耐心向砂石厂负责人反复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并做了和解工作,最终砂石厂自愿撤回了上诉请求。

  在这四起案件的审理中承办法官能运用好丰富的审判经验,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官的真心诚意,缓和双方的对抗情绪,成功化解了他们的恩怨,不仅调解了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人和”,还为促进社会和谐贡献了一份力量。(通讯员 陶金 李忠民)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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