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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法院送执行案款到当事人家

时间:2013-12-13 15:36:06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张庆元
导读:12月10日,新疆哈密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髙晖同志与执行员阿不都·司马义同志等一行三人驱车100多里地,专程来到申请执行人家中,把部分执行款送到生活困难、行动不便的残疾人马某手中,在天寒地冻的天气里也给身陷困境的马某送去了继续生活的勇气和信心, 马某及其家人感动得热泪盈眶……

  12月10日,新疆哈密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髙晖同志与执行员阿不都·司马义同志等一行三人驱车100多里地,专程来到申请执行人家中,把部分执行款送到生活困难、行动不便的残疾人马某手中,在天寒地冻的天气里也给身陷困境的马某送去了继续生活的勇气和信心, 马某及其家人感动得热泪盈眶,连声道谢:“谢谢!谢谢法官!感谢法官送来的救命钱”。

  申请人马某与被申请人哈密某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商贸运输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诉至哈密市法院,马某于2010年11月4日到被申请人处打工从事捡煤矸石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10年12月8日在工作中不慎被机器绞断右臂受伤,被哈密地区医院诊断为右上臂毁损伤、右上臂软组织严重毁损伤、右肘关节以远缺如、颈7椎体棘突骨折。马某于2011年4月向哈密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1年5月5日,哈密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因证据不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马某不服向哈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哈密市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不服随后相继上诉至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维持原判。之后马某向哈密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马某遭受的伤害事故为工伤,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3级,存在部分护理依赖,并批复申请人马某可配肩离断假肢。哈密市法院判决某商贸运输公司支付马某赔偿款共计535037.01元。

  这场事故给马某及其家庭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也让马某的人生刹那间发生了悲剧性的变化。马某被医院诊断为右上臂毁损伤、右上臂软组织严重毁损伤、右肘关节以远缺如、颈7椎体棘突骨折,定为三级伤残。出院以后的病痛给马某带来了后遗症,右臂经常神经痛,连着右半边身体也隐隐作痛,并且右眼睛的视力也下降了。马某家里有三个小孩,都在上学,自己的生活起居部分要靠丈夫料理料理,丈夫还要照顾三个孩子生活起居和上学,也不能外出务工,家里已经没有经济来源。新疆的冬天格外的寒冷,家里因为经济紧张,也不舍得烧煤取暖,屋里冰凉,三个小孩子还穿的布鞋上学,生活极其困难。马某因为自己的病痛,不能打工挣钱,丈夫也颇有微词,说拖累了家里。高局长得知此事后,就对马某丈夫进行批评教育,劝说夫妻间要互相照顾,发生了这种事情要一起面对,法院会尽快想办法把剩余的案款执行回来。

  在了解到案情及马某的特殊处境之后,承办法官阿不都司·马义同志接到这起案件当天慎重研究案情后,找到公司负责人高某做说服工作。公司负责人说资金短缺,连年亏损,暂时履行了1万元案款,并承诺后续案款会尽快解决。但这个承诺并没有及时兑现。为推进案件的进度,必须掌握被执行公司的经营状况。承办法官经调查了解,该公司运营不佳,账户上也没有多余的款项余额。承办法官到银行对其公司的银行帐户进行查询,得知该公司帐户余额只有近1万余元,承办法官立即对其银行帐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并继续加大调查力度,看是否有其他可供执行、抵押的财产。事后该公司负责人主动找到承办法官,承办法官对其进行了说服教育,该公司态度诚恳地承认了错误,并于当日下午又支付了部分案款,并承诺继续想办法一定把马某的赔偿款尽快支付完,高局长和承办法官当即将拿到的部分案款驱车一百多公里路送到申请人马某的家里。

  至此,一起普通而又繁杂的劳动争议案件还在进一步进展中,送到的部分案款不仅仅解决了马某的燃眉之急,而且使其后续的治疗费用得到保障。哈密市法院正在进一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尽快把剩余的执行案款执行完毕送到马某手中,让马某得到更好的治疗。(通讯员 张庆元)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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