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了一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3户购房者从哈密市某房地产开发商手中得到了50余万元的违约金。
近日,申请人孙某等23人与该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2010年12月30日之前交付房屋,并规定了开发商延期交付商品房的违约责任。到期后,该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却一直等到2011年11月才将房屋钥匙交付给申请人,逾期11个多月。
申请人孙某等人认为该房地产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应赔付违约金,遂与该开发商进行协商。经多次协商未果,申请人孙某等人遂向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经审理,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该房地产开发商向申请人孙某等人支付50余万元的违约金。后因该房地产开发商未在约定时间内及时赔付违约金,申请人孙某等人向财产所在地的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接手该批案件后,在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主动上门去做该房地产开发商工作。通过耐心地劝导和教育,该房地产开发商积极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孙某等人支付了违约金。至此,23件涉民生案件得以圆满解决。(郑海龙 张艳敏) 责任编辑:guanliyuan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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