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承办法官在庭审结束后,仍然不放弃调解,通过近一个星期的努力,最终促成原、被告就劳务费问题达成协议。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近日,原告塔某与被告梁某签订了用工合同,约定由原告管理被告在岳普湖县承包的65亩棉花地,每亩管理费230元,在棉花采摘分期付清劳务费,如拖延工序,可算中途违约,被告有权拒付所有工资;同时还约定,如原告管理得好,棉田产量上25吨,每亩再加20元工费。
从2013年3月9日开始管理至2013年8月31日结束,原告基本履行了配合农机耕种、打药、浇水等义务,但唯独杂草没有除好,秋收时在棉花地里仍能见到很多开花的芦苇,且因没有浇够水等原因,致使65亩棉花地只收了7吨多棉花。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是否完全履行了用工合同争议很大,拒不让步,无法达成协议。在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利用办理其他案件的间歇和休息日组织双方到棉花地实地查看分析,认为棉花收成不好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原告没有将杂草除尽只是其中原因之一,被告现在把棉花收成不好的全部原因都归责于原告杂草没有除尽而拒不支付全部劳务费,于情于理对原告来讲,都是极不公平的,且原告也基本履行了配合农机耕种、打药、浇水等义务。
在事实和证据面前,被告同意给付拖欠原告的劳务费13950元。最终,通过承办法官近一个星期的不懈努力,原本针锋相对的两人握手言和,成功化解了这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李伙权) 责任编辑:guanliyuan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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