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新疆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在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原则下,积极能动司法,采取四项举措强化调解职能,丰富调解手段,创新调解方式取得显著成效。
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调解。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收案后用简易程序审理,既以打电话、就地审理等简便灵活的方法通知当事人到庭或到当事人住所,在双方当事人同意且被告自愿放弃答辩期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在被告答辩时进行调解。既在被告向法院送达答辩状时,根据原告的起诉事实及被告的答辩意见,给被告做调解工作;如被告同意,便及时通知原告立即到庭进行调解。
做好庭前调解。庭前审判法官通过认真阅卷,初步了解了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后,归纳双方当事人的分歧,及时联系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询问其是否愿意调解。
积极做好庭审后调解。在庭后判决书下达前,只要有调解的可能都要及时进行,这样既保护了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和解权利,同时也保护了当事人法律上的处分权。
截至2014年12月23日,该院收案的113件民商事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8件,以调解方式结案105件,调解率高达92.92%。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调解措施的推行,最快速度实现了当事人诉权,高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也有效地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通讯员 梁红柳)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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