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博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刘某诉称2015年10月25日晚7点,他将一辆别克轿车停放在小区内的个人停车位上,次日发现车身一侧有大量划痕随即报警,派出所受理案件并到现场调取被盗车辆上方并由小区物业公司管理的监控录像,发现除了刘某停车位处的监控设备存在故障无法显示之外,其余路段的监控影像完好无损,因无有效监控录像无法追查盗贼,刘某遂将该小区物业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小区物业公司没有对监控设施进行有效维修、管理,导致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没有有效监控投入使用,无法追寻盗贼挽回损失,同时,小区保安也没有对小区安全尽到职责,故物业公司应赔偿刘某5300元。 (通讯员 伊力哈木·赛依提)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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