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博湖县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杨某诉称,2015年9月22日,原告到两被告承包地内拾棉花,2015年11月 12日拾棉花结束,被告孙某、蔡某(夫妻关系)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劳动报酬,但剩余2686元劳务报酬费未支付。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索要剩余的劳动报酬,两被告均以无钱为理由拒绝支付。现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2686元。被告孙某辩称,原告所说属实。但目前没有钱,要等棉花补贴款下来后才能支付。被告蔡某的答辩意见与被告孙某一致。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所述均为事实。承办法官耐心仔细的主持调解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多次召集当事人调解,终于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孙某建、蔡某于2016年1月31日前向原告杨某支付劳务费2686元。该案得以圆满解决,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通讯员 韩璐)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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