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博湖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据原告余某诉称,2014年4月8日被告新疆正昊房地产有限公司焉耆县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传军的妻子向余某借款600000元,并承诺于2014年10月8日偿还所有借款,但被告一直未履行承诺。经法院审理,被告新疆正昊房地产有限公司焉耆县分公司向原告支付欠款570000元及利息17287元。
由于该案属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移交督办案件,博湖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收到判决书后,立即对该案进行受理,并展开该案件的执行工作。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执行人员先后去往被告住所地的金融机构,国土资源局和房地产管理所依法查询财产。在执行查询、冻结被告财产过程中,不断有案外人进行阻挠和干扰,涉案人员所在单位不配合,也给调查取证增添了阻力,在案件执行后期一些调查对象就会利用各种关系找人说情开脱,给办案人员施加压力、设置阻力,致使案件查办工作取证难,处理难,进展慢。该案件最后在经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被上级人民法院驳回,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画上句号。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执行兑现是司法权威的体现。个别民事、商事案件中,地方保护主义蔓延,案外人员打招呼说情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只有在司法机关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外来的压力和干扰时,司法公信才能树立,秉公执法是该院能够顺利执行该案件的有力保证,该院执行局明确要求在以后的执行案件中,要增强抵抗外界干涉执行的能力,提高办案效率,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避免类似问题案件发生。(郭培均)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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