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新疆博湖县人民法院为一起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支付了案件款。
两位维吾尔族当事人来到该院申领案件款,该院会计叶必武将当事人领进财务室,并细心讲解申领案件款的详细程序,与当事人核对申领钱数无误后,由出纳王淇慧交付给当事人案件款专用现金支票,总计案件款150554元,当事人拿到支票后脸上露出了满意的笑容,激动的向该院干警表示感谢。
当事人大多农务繁忙,来往申领案件款的时间不定,该院干警尽量满足当事人的申领时间,对于当事人对案件款申领程序不清提出的问题,都一一回应,做到微笑接待,耐心讲解,有问必答。
办理案件款支付业务是基层法院开展财务工作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发生频率最高的财务活动,该院财务人员在院党组正确的带领下扎实认真贯彻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坚守本职,谨小慎微,力争让每位前来的当事人满意,促进地方司法环境和谐建设。(通讯员 叶必武 王淇慧)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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