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1
把住看守所这个要害点
《意见》指出,看守所检察应当对入、出所在押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实施严格的监督,并监督看守所细致检查、拍照、录像,固定证据。必要时,派驻检察人员可自行组织检查、拍照、录像,固定证据。注意检查入、出所在押人员是否有健康检查记录。
“《意见》提出,对于看守所应当重点监督检查在押人员出、入所健康检查状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这是过去没有关注的一个重点,从驻所检察角度提出对这一部分予以监督非常重要。”
陈卫东认为,这一规定旨在加强对所外提解的监督,防止和发现办案人员以起赃、辨认等为由提解犯罪嫌疑人出所后,对其进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体罚虐待等违法办案的情形。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邵守刚说:“把住在押人员入、出所两个关键环节强化监督,可以大大降低将在押人员带出羁押地进行暴力取证、刑讯逼供的可能性。有效堵住了以往的监督死角。”
此外,邵守刚认为,《意见》将看守所、监狱、强制医疗执行场所等均纳入监督范围,监督人群涵盖了犯罪嫌疑人、犯人、被强制医疗人等所有可能蒙受不白之冤的特定群体,“有效堵住了以往的监督死角”。
亮点2
畅通在押人员喊冤渠道
《意见》在发现和纠正冤假错案方面亮点突出,集中体现在强化主动排查和畅通申诉渠道方面。
《意见》强调,认真做好纠正冤假错案的相关工作。监狱检察对长年坚持申诉、拒绝减刑及因对裁判不服而自杀、自残等情形的服刑人员应当及时调查了解原因,发现有冤假错案可能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报告。《意见》还强调,要畅通在押人员控告申诉渠道,认真受理在押人员控告申诉,进一步完善控告申诉处理机制。
《意见》提出建立问责制。对刑事执行检察人员不认真办理在押人员、被强制医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申诉,对存在冤假错案可能的案件不受理、不办理、不依法转办、不督促办理或者玩忽职守的,要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邵守刚表示,以往司法实践中一些监狱和看守所一直在执行一个不成文的规定,把服刑人员的申诉与否作为认罪态度好坏的一个考量,直接与减刑和假释挂钩,催生了一些冤假错案。“《意见》不仅否定了这种做法,而且设立问责机制对杜绝此类现象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邵守刚说。
陈卫东认为,《意见》在纠正冤案错案方面改变了过去一些不科学的思想和做法,不再将长期坚持申诉视为在押人员“抗拒改造”,“这是观念的创新,体现了人文关怀和检察工作的人性化,也畅通了发现、纠正冤假错案的渠道”。
专家认为,《意见》的下发为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监督权提供明确、具体的依据、要求和指导,有助于从根本上提高办案质量。《意见》的切实执行,将对冤假错案的发生起到有效防范作用,“绝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公正司法目标也将最大程度实现。 2/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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