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负责人表示, 公安机关办理案件,要经过接报案、受案立案、办案和结案这些个环节。接报案登记和受案立案审查一般统称为受案立案工作,是整个案件的入口环节,没有如实和及时的受案立案,就谈不上依法办案。
此外,因为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案件受案和刑事案件立案的审查期限没有作出统一规定,一些地方确实存在不及时受案立案的情况。
如有报假案、恶意报案等该如何处理?
这位负责人说,《意见》规定,对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事项,应当立即告知报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作出解释,不再重复接报案登记。
对于故意报假警、报假案,扰乱公安机关工作秩序或者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也将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如何保障《意见》落实?
此次改革从根本上作出改变,就是考核机制。针对不如实受案立案的问题,《意见》提出改进考评机制,坚决取消发案数、破案率等影响依法如实受案立案的不科学、不合理考评指标,增加案件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满意度的评价比重。
从具体监督而言,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纪检监察、督察、信访等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共同做好受案立案监督管理工作。对于报案不接、接报案后不登记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后不查处,越权管辖、违法受案立案、插手经济纠纷,以及虚报接报案和受案立案统计数据等违法违纪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3/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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