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益之声讯 (通讯员 郑应武) 新疆巴里坤县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审理了一起侵权纠纷案件,甲、乙系夫妻,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乙名下,甲未征得乙同意,擅自将该房屋出卖于丙,丙给付甲10000元后入住该房屋,后甲与丙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时,因需要乙签字,乙方知此事,明确表示不同意出卖房屋,丙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获得该房屋所有权?乙能否要求丙返还房屋?
根据《物权法》第97条之规定,该房屋系夫妻共同共有,甲处分未征得乙同意系无权处分,且该房屋登记在乙名下,乙是登记名义人,并未登记在甲名下,不具备权利外观,根据《物权法》第106条之规定,丙无善意取得可能,故丙不适用善意取得。如乙不同意出卖该房屋,丙不能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乙可以要求丙返还房屋。该案件在审理中,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丙返还该房屋,乙补偿丙在居住使用房屋时的部分装修费用。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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