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益之声讯(通讯员 买买提明·那斯尔) 新疆伽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伽师县太阳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额为42万元及利息。
伽师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不按照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经有关部门查明虚报财产,而且差距较大,为此伽师县人民法院对太阳房地产有限公司处以3万元罚款。
今后伽师县人民法院将对虚报,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依法进行处罚并形成常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人名或地名准为化名)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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