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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合同约定不明 调解普法化难题

时间:2017-07-04 14:03:31  来源:中国公益之声  作者:陈永松 郭晖
导读:近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刘家镇合宜村村民肖某找到刘家司法所,申请调解他与刘某的建房合同纠纷。接到申请后,司法所立即组织调解员调查处理了该纠纷,避免了矛盾进一步扩大,维护了辖区的和谐稳定。

   中国公益之声讯 (通讯员 陈永松 郭晖) 近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刘家镇合宜村村民肖某找到刘家司法所,申请调解他与刘某的建房合同纠纷。接到申请后,司法所立即组织调解员调查处理了该纠纷,避免了矛盾进一步扩大,维护了辖区的和谐稳定。

  原来,肖某与刘某于今年5月初签订了建房合同,刘某负责肖某新房修建的泥工工程,建材由肖某自行购买。在修到第二层楼的时候,肖某要求刘某将房屋的高度增加但是不加价,此举引发了刘某的强烈不满,双方互不相让,因争执房屋的修建也处于暂停状态。

  调解员通过查看建房合同、详细向双方当事人调查事情经过,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告知双方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双方签订的建房合同中,没有明确第二层楼的建房高度,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该纠纷中,刘某按照一般农村建房标准为肖某砌墙,但肖某想在此标准上将第二层楼增加高度25公分,而刘某认为需要耗费更多的工程量,必须增加劳务费,与肖某的加高不加价意见相悖。调解员在调解时以法律为准绳,为双方当事人明法析理,提出合理的建议,最终,双方都做出让步,达成调解协议:刘某放弃修建,肖某支付刘某前期建房劳务费5000元,并于3日内完成支付,双方自愿解除建房合同。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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