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益之声讯(通讯员 杨丽丽) 近日,新疆巴里坤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买卖纠纷案件。陆某在李某的建材铺购买建材,并说自己是某建设工程公司的经理,刚开始付款及时,之后陆某开始赊欠材料款,并给李某写了署名是陆某的欠条,没有身份证号也未盖公章,李某就这么信了他,之后工程结束李某索款无果,将某建设工程公司告上了法庭。
某工程建设公司到庭,辩称自己不是建设工程公司而是工程建设公司,主题不适格,且公司未与李某签订过任何买卖合同,陆某也不是其公司职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李某证据不足,法庭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值得庆幸的是,该公司确实与李某发生了买卖关系,庭后该公司本着社会企业的良心与李某私下结清了欠款,李某高兴的来到法院向法官说明了情况。虽然此案已圆满结案,但是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有这样的幸运,信任要建立在理智基础上,切勿单纯盲目信任!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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