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益之声讯(通讯员 田磊)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本该是每一位子女应尽的义务,近日,新疆木垒县法院西吉尔法人民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年近八旬的老母亲状告4个成年子女,要求履行赡养义务的纠纷案件。经过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二儿子照顾老母亲的饮食、起居等基本生活,其他三个儿子每月给母亲500元生活费,使老人今后的生活有了保障。
年近八旬的曾某,老伴去世多年,生育有四个儿子,都已成家立业。老人年事已高,多种疾病缠身,生活不能自理。特别在病重住院期间,几个儿子因为医药费、老人以后的生活费用和照顾等问题产生纠纷,经过村委会和亲朋好友的多次劝解毫无结果,无奈之下,老人只好将四个儿子诉至法院。
庭审中,通过双方举证、法庭辩论,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老人的赡养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
【法官寄语】赡养父母是每一个子女应尽的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因此,子女应该自觉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在需要子女尽赡养扶助义务而子女不履行时,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义务。俗话说:百善孝为先,每个公民都应积极履行赡养义务,让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不要让“孝”来的太迟。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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