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益之声讯(通讯员 张凤 赵龙)近日,山东省滕州市西岗镇某村村民陈某9岁的女儿在门前玩耍,被邻居杨某所养的狗突然扑过去狠狠地咬住胳膊。陈妻闻声跑出去,被眼前一幕吓呆了,遂将狗赶走,并把女儿送往医院。经过注射狂犬疫苗及护理治疗,最终陈某女儿的胳膊上留下一道约2厘米长的伤疤。
随后,陈家与杨家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陈某夫妇要求杨某支付医疗、误工、营养、护理、精神损害赔偿、伤疤美容治疗等费用8000元,杨某认为对方赔偿要求不合理,未能达成协商意见,陈某申请西岗司法所调解。司法所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陈家认为,小孩被狗咬伤精神上受到极度惊吓,要求赔偿,杨某认为自己事发后积极承担医疗费和交通费;杨家认为陈家夫妇在照管孩子上也存在疏忽;陈家认为杨家的狗没有圈养。在双方的陈述和辩论后,司法所干警明确指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上述案件中杨某是这条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是直接、合法占有人,陈某女儿对造成自身损害的结果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事件过程也未牵扯到任何第三人,故此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杨某毋庸置疑应该对自家的狗造成陈某女儿人身受损害这一事实负责。随后,司法干警又从邻里交往关系进行思想劝导,化解矛盾。最终达成由杨某支付医疗、交通、后续治疗等费用5000元的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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