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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犯罪未得逞 狱中后悔已太迟

时间:2017-12-13 13:56:09  来源:中国公益之声  作者:陈坤
导读:近日,云南省永善法院审结了一件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案件。法庭上,刘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中国公益之声讯 (通讯员 陈坤)“酒”作为中国上下五千年的一种文化,在生活中酒是人们时常都会接触到的物品,但是喝酒容易让人的思想和意识麻痹,且不清醒从而进行失去理智的行为。

  近日,云南省永善法院审结了一件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案件。法庭上,刘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0日凌晨3时许,芳某某从永善县城坐车到桧溪大桥处等其朋友。被告人刘某酒后经过桧溪大桥时见芳某某孤身一人在大桥处,便欲与芳某某发生性关系,并将芳某某拉入路旁树林欲强行与芳某某发生性关系,由于芳某某的反抗致使刘某的犯罪行为未得逞。在拉扯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将芳某某的挎包带扯断。芳某某逃跑中,挎包、手机和200余元现金丢失在了现场,后被他人拾得返还芳某某。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芳某某经济损失8000元,获得了芳某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芳某某的谅解,综合全案,对其减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俗话说:莫饮过量之酒。喝酒一定要根据自己的酒量适当喝,切勿因一时之兴起喝酒过量,否则酒后的行为可能会触犯法律,面临牢狱之灾,最终害人害己。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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