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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付抚养费探望受阻 司法所巧调解促和谐

时间:2017-12-21 15:40:28  来源:中国公益之声  作者:赵龙
导读: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个人权利意识的逐渐增强,离婚纠纷愈发普遍。近年来,离婚案件数居高不下,随之而来的探视权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山东省滕州市司法局西岗司法所就成功调处了一起因欠付抚养费而引起的探视权纠纷。

   中国公益之声讯 (通讯员 赵龙)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个人权利意识的逐渐增强,离婚纠纷愈发普遍。近年来,离婚案件数居高不下,随之而来的探视权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山东省滕州市司法局西岗司法所就成功调处了一起因欠付抚养费而引起的探视权纠纷。

  刘某(男)与王某(女)曾经是一对90后小夫妻,2015年6月,双方因为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协议约定3岁的儿子由刘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400元的抚养费,可以每周探望一次孩子。离婚后,王某按期支付抚养费,刘某也为王某探视孩子提供方便,双方一直相安无事。直到今年九月,刘某及其父母开始拒绝王某探望孩子,几次王某带着给儿子买的礼物来到刘某家,都被刘某以欠付抚养费为由拒之门外。想儿心切的王某无奈之下来到西岗司法所寻求帮助,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司法所干警向王某详细询问了事情的原委。原来,王某没有正式工作,生活上也并不宽裕,王某觉得刘某在矿上工作,收入可观,应该不差这点抚养费,所以从九月起就没再给付抚养费。了解到王某的想法后,司法所干警说道:“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作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你应当给付相应的抚养费,并且你们在离婚时也对此作了约定。”经过一番谈话,王某认识到自己的做法欠妥,却也觉得自己委屈,认为刘某不应该因抚养费的问题阻碍自己母子相见。

  为帮助王某解决问题,司法所干警找到刘某,给刘某讲道理、释法理: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刘某有义务协助王某探望孩子。刘某辩称,之所以不同意王某探望孩子,是因为王某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王某不抚养孩子就没有权利来探望孩子。司法所干警解释道:“抚养义务和探望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方不按时支付抚养费,并不能成为另一方拒不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的合法理由。虽然王某为按约定支付抚养费的做法不对,但是你也不应阻止王某探望孩子,王某是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己探望子女的合法权利的。再者说,长期阻止她们母子俩见面也是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的。”经过司法所干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解,刘某表示以后会积极配合王某探望孩子,王某也表示会尽快补齐欠付的抚养费以后也会按时支付。就这样,这起因欠付抚养费而引起的探望权纠纷在司法所的巧妙调解下得到圆满化解。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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