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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状告解除合同反败诉

时间:2018-03-14 15:28:59  来源:中国公益之声  作者:陈芸莹
导读:2016年3月15日,邱某购买岳池县某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款为395226元,约定采用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乙方邱某未按期限签订按揭贷款合同或未按期提供按揭贷款所需资料,逾期达30日以上,甲方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承担总房款的20%违约金。

   中国公益之声讯 (通讯员 陈芸莹)2016年3月15日,邱某购买岳池县某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款为395226元,约定采用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乙方邱某未按期限签订按揭贷款合同或未按期提供按揭贷款所需资料,逾期达30日以上,甲方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承担总房款的20%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邱某支付了首期房价款85226元,余款310000元却未能成功办理银行按揭贷款。2017年9月1日,开发商委托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发出“律师函”,致函邱某“接函后7日内向委托人一次性付清购房款310000元。逾期本函即代表委托人正式通知解除双方所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律师函于2017年9月2日由邱某签收。邱某在收到原告公司律师函后筹备购房款,并与原告公司进行协商,但未果。2017年9月21日,原告公司起诉至岳池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邱某承担违约责任,原告退还被告已付购房款。

  值得注意的是,此时邱某所买的商品房,房价已上涨了十万余元。于是,邱某与开发商协商时,开发商故意推诿,避而不见,不愿再将房屋售予邱某。而邱某认为,自己接函后积极拼凑资金,已经凑齐购房尾款,不存在履行不能,开发商因房价上涨,故意推诿,开发商不能毁约,不同意解除合同。

  岳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当向邱某发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开发商的律师函不能产生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邱某在收到律师函后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愿意一次性支付余款,并在诉讼中筹备了相应购房款,双方的合同目的能够实现。开发商在解除合同的条件尚未成就时便起诉来院请求解除合同,无事实依据和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驳回了开发商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称,开发商与邱某之间系因涉案房屋的买卖关系而建立联系,房价的涨跌、房款能否按期支付对双方而言具有重大利益关系。开发商在邱某未能办理贷款后,协商变更了付款方式,邱某也积极筹措资金,而因房价大幅上涨,开发商便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就本案而言,开发商应当诚实守信,不能因为房价上涨,故意推诿,任意行使解除权。从社会效果层面上看,本案的判决结果既能实现买卖合同的交易目的,又有利于维护正常、稳定的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亦能为广大民众所接受。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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