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益之声讯 (通讯员 郑渊)近日,福建省建瓯市司法局小桥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涉及刑事案件的损害赔偿纠纷,该纠纷的妥善化解,不仅彻底化解当事人之间矛盾,还有效避免了当事人今后受民诉所累,完全彰显了小桥镇人民调解组织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2017年下半年,张某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取得小桥镇某村的防洪堤建设项目的建设权。2018年2月初,当该防洪堤项目工程正如火如荼的施工时,项目落项所在村村民陈某来施工现场反映,该工程的动工建设侵害到他的合法权益,并扬言如不解决该工程就必须停工,待事情处理完再开工,作为项目负责人的张某此时也在工地。见此情形,张某立即出面与陈某进行协商。两人在纠纷现场没商量几句便吵了起来,甚至引发肢体接触,在此过程中,陈某受张某外力因素影响而倒地受伤,现场围观群众为此报警。事后,陈某被其女儿接到福州住院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人民币2.7万余元。半个月后,陈某回家养伤。在陈某回家后,陈家人多次找到张某并要求其赔偿6万元。张某对陈家人漠然置之,最后还是在民间舆论的“压力”下表态,最多只出3万元了结此事。数日后,公安部门对陈某的损伤程度作出轻伤二级的鉴定。双方纠纷因此鉴定的开具而彻底“爆发”。
· 该纠纷碾转多部门,最后由该村调委会向小桥司法所申请联合调解,小桥司法所在基本了解案情后受理纠纷。
当晚,双方就在村干部的引导和陪同下一起来到司法所接受调解。在调解初始,张某言辞凿凿,始终在为此事喊冤,一直向调解员强调没有对陈某进行拉拽,而是陈某自己摔倒受伤,自己无需承担全部责任,最多就赔偿3万元。在陈某方面,由于其因伤无法到场,故由女儿、妻子代其出面协商,针对张某提出的意见,陈某女儿的态度显得更为强硬,并扬言不要张某赔偿,要张某坐牢。双方在调解现场又发生激烈争执。为此,调解员只好将双方劝退并暂时隔离,分别对双方针对纠纷情况展开核实。
在双方分开后,调解员选择先和陈某家人进行接触。在此过程中,陈某女儿向调解员出示了陈某的住院病案、出院小结和治疗费用发票等证明材料,并向调解员“诉苦”道,我爸真是倒霉,在年前受伤住院,还做了手术,全家人过年都在福州医院陪护,年都过不好,一个多月后我爸还要去福州取钢板,又要花一万多元……现在公安的伤情鉴定出来了,就是张某把我爸给推倒的,张某犯了错还有理了,我们去找他,他对我们还非常凶,钱我们都不要了,我们就要张某去做牢……调解员在认真倾听陈某女儿诉苦的同时,也在对其话语的真实性进行认真辨别,种种疑问在调解员脑海中浮现:陈某受伤是否系张某推搡所致?公安部门是否有为陈某出具的轻伤二伤鉴定书?公安部门对该案如何认定?……只有将这些“谜团”一一解开,才能确定大致赔偿标准,这是调解本案的关键所在。
· 为此,调解员多次向办案民警和目击者了解该案案情和现场情况,通过综合分析,基本还原了事实真相。原来,陈某受伤系张某外力所致,公安机关确实有针对陈某受伤一案出具伤情鉴定书,鉴定结果为髌骨粉碎性骨折且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鉴于公安部门的保密原则,民警并没有向调解员作过多的案情“介绍”。
· 在对纠纷情况基本“拿捏”到位后,调解员结合现有的人证、物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标准大致计算出张某应当承担的责任,髌骨粉碎性骨折按国家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基本是可以鉴定为伤残九级或十级,如陈某被确定为十级伤残,张某需赔偿9万元左右,如九级,张某则需赔偿12万元左右,且很有可能不管张某在民事赔偿方面赔付与否,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在量刑方面有所区别。于是,调解员从承担刑事责任方面着手,开始做张某的思想工作。
· 在工作初始,张某还觉得自己没有错,错在陈某,陈某到工地来阻挠施工,这么多工人停工,他的损失多大……调解员立即对张某进行反驳,即便陈某有错在先,张某也应该按相关程序处理纠纷,而不是用暴力处理问题……张某在调解员有理有据的驳斥下无话可说。见此情形,调解员继续“趁热打铁”,不断向张某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在之后的两个小时里,原本冥顽不灵的张某渐渐听明白了,听进去了,不再“矜持”如初。直到此时,调解才真正开始,并且仍需分开进行。
· 在陈某方,调解员通过做“思想工作”,使陈某方由不需要赔偿到表态没有12万没得商量。而张某方,慢慢由3万元提高到6万元。双方在当晚互不让步,调解被迫中止。
· 第二天一早,张某主动来到司法所。调解员明白张某此时已知道事情的严重性,想尽快处理纠纷,争取在刑事方面得到宽大处理。一上午,调解员都在做张某的思想工作,为他解答相关法律问题。此外,调解员还利用间隙多次通过电话给陈某妻子,努力为其讲解民事诉讼的优缺点,之所以选择陈某妻子作为“主攻方向”,其主要原因是因为较陈某女儿而言,陈某妻子态度较为和缓,可以作为突破口,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说下,陈某妻子私自作出决定,只需要张某赔付9万元。上午11点左右,张某也向调解员承诺可以向陈某赔偿七至八万元左右。双方“意愿”此时已相差无几,调解员经过慎重考虑,决定按相关法律规定的9万元标准,继续做张某的思想工作。终于,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在当天下午自愿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双方同意由张某一性次赔偿给陈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生活护理费、误工费及其他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0000元整;双方当事人同意对陈某受到伤害一事就本协议一次性终结。
· 由于陈某在家养病,无法来司法所签字,调解员还特地到陈某家中让其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给张某出具谅解书。双方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发生过陈某女儿埋怨母亲私定赔额、陈家人要求张某上门向陈某道歉、在陈某家门口放鞭炮公开道歉等“小插曲”,但均被调解员一一化解。
· 事后第二天,张某、陈某家人特地“登门”道谢,感谢调解员能够耐心用心调解纠纷,使他们免受“牢狱之灾”和民诉之累。自此,一起因纠纷而致人受到轻伤的案件民事赔偿部分得到了彻底解决。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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