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益之声讯(秦宝成 肖会)近日,聊城市高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被告人李某某因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义务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2014年10月24日被法院取保候审,羁押期间一年零二十五天。
2014年11月20日,高唐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款项共计160万余元予以追缴,返还各被害人。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李某某未自动履行。
2015年9月1日,高唐法院刑事审判庭将此案移送执行局立案执行。缓刑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自行催收债权10万余元,未向法院报告,并擅自偿还案外人王某、冯某、张某某等多人共计6.77万元,偿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被害人徐某、徐某某、刘某等三人共计1.33万元。
2016年12月13日,高唐法院因被告人李某某在向法院申报财产时,存在虚假报告财产行为,决定对其罚款1万元。经罚款(未缴纳)后,被告人李某某仍未履行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决四年的执行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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