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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溪区刘家司法所成功指导调解一起家庭纠纷

时间:2019-05-30 15:47:03  来源:中国公益之声  作者:陈永松 郭晖
导读:5月28日下午14:00,在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司法局刘家司法所的成功指导下,几方当事人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一起家庭纠纷历经5个多小时的调解最终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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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益之声讯(通讯员 陈永松 郭晖)5月28日下午14:00,在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司法局刘家司法所的成功指导下,几方当事人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一起家庭纠纷历经5个多小时的调解最终落下帷幕。

刘家镇四合村郭某与丈夫张某(已去世20多年)共生育张甲、张乙、张丙,张某去世以后,郭某一直由张甲赡养。2011年,张甲去世,张甲的妻子代某赡养了郭某5年。之后,转由张乙赡养。郭某于今年去世,留下一份土地,郭某的土地一直在张甲的女婿曹某的土地证上,张乙、张丙要求曹某把郭某的土地拿出来重新分配。经四合村调委会多次调解,都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甚至发生了抓扯。刘家司法所得知此事后,主动组织调解员进行调解。

经过深入调查了解,调解员总结了此起家庭纠纷中共有三个问题:一是郭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二是郭某的老宅上建成的房屋继承权问题;三是张甲多年前修建房屋占用张乙的土地赔偿问题。

调解过程中,针对郭某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曹某认为张甲、代某赡养了郭某多年,理应享有郭某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愿意把郭某的土地拿出来重新分配。张乙、张丙认为,郭某同张甲生活的20多年来,郭某为张甲家里做了农活,为张甲带了孩子,张甲、代某赡养郭某是应该的。调解员向张乙、张丙说明,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赡养。并向几方当事人讲解,由于我国农村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虽然郭某去世,因为此时该户内还有其他经营权人,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至承包期满。代某、张乙、张丙属于家庭内成员,均应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针对郭某的老宅上建成的房屋继承权问题,代某、张乙、张丙均有继承权。

针对张甲多年前修建房屋占用张乙的土地赔偿问题,代某承认了当初建房占了张乙的土地,代某把张乙家背后的沼气地划72平方给张乙,张乙表示认可。

通过调解员向几方当事人反复讲道理,解释法律,解读政策,最终达成如下协议:1、郭某的土地由张乙、张丙和代某共同分配各三分之一;2、郭某土地上现有的农作物谁种的归谁,收获后及时复耕退还;3、郭某原来的老宅有正房三间,紧挨代某的房子那间归代某所有,中间正房归张乙所有,剩余的一间正房及偏方归张丙所有;4、原张甲修建房屋占用了张乙土地72平方,代某把张乙家背后的沼气地划72平方给张乙,归张乙使用;4、张乙、张丙和代某在队长曾某主持划分土地时必须把土地证交予曾某;5、之前签订的所有土地协议全部作废。

5月29日上午,调解员对此案进行回访,当事人很高兴地告诉调解员,下午他们会在队长曾某的主持下进行土地划分,心里的石头终于可以落下了。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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