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益之声讯(通讯员 陈婷 李葆华)在日常民事活动中,我们经常见到老百姓因亲戚、朋友等关系亲近或者其他原因口头形式约定一些事项。《民法典》也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是在后期诉讼中,口头约定风险很大,往往会遇到一方或双方对口头协议发生分歧的情况。就由笔者带大家来看看以下案例,希望读者们在生活中能引以为鉴。
案情介绍:王某需装修民宿,找到案外人李某。李某称自己太忙没有时间,便建议王某出资2万元,找人包干管理,预估工期为一个多月。经李某介绍,辗转经刘某、张某,王某最终决定由陈某进行装修工程管理。期间,张某告诉陈某,与王某谈好了工程为一个月的时间,管理费2万元,如需加钱自己协商。2021年3月陈某与王某添加微信后,着手对民宿进行了装修,至2021年5月底完工。2021年7月,王某向陈某付款2万元,陈某出具收条,认可收到管理费2万元。但是,陈某认为,自己的管理工费为每个月2万元,自己为王某管理装修事宜将近3个月,王某应当支付其工费6万元。王某认为当初约定的管理费就是2万元,工程延期是陈某自身管理不力,不应另外支付管理费。双方因此发生争议,陈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管理费4万元。
案件审理:喀什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对证人李某、张某的证言进行了分析。法官认为,陈某与王某双方本应直接协商工程管理费用,并签订书面约定,但两人既未签订书面协议,亦未在微信、短信、电话录音中对管理费予以协商,且通过了三个中间人的转达,导致双方产生分歧。陈某作为原告方,主张其与王某约定为每月劳务费2万元,却未能举证证明,故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本案中原、被告两人仅仅通过中间人的转述即开始进行装修,产生分歧后难以解决引发诉讼。法官并未参与到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过程,往往只能通过证据来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法官建议:口头协议因其可变更性强、证明力弱,难以取证,故建议大家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尽量采取合同、信件、电邮、微信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书面形式。如没有书面合同,也尽可能多保存双方民事活动的其他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视频录像、收发货交接单等。否则,只能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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