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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薄熙来案:经得起事实和法律检验

时间:2013-08-27 14:49:45  来源:法制网  作者:志平
导读:8月22日至26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广受关注的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

  实体问题严守罪刑法定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准则。事实是前提、基础和依据,法律则是处理案件的标准尺度。

  随着法庭调查的逐步深入和法庭辩论的充分开展,薄熙来被起诉的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三个罪名的犯罪事实,逐渐清晰地呈现出来:

  ——受贿罪。

  2000年至2012年,薄熙来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收受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唐肖林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0万余元,这是典型的受贿行为,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另外,薄熙来通过其妻薄谷开来及其子薄瓜瓜收受徐明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68万余元,薄熙来对这些收受财物的行为知情。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规定,受贿既包括本人直接受贿,也包括通过近亲属等人间接受贿。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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