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山东夏津检察院为有效贯彻落实新刑诉法关于简易程序出庭的法律规定,结合自身实际,不断拓宽工作思路,建立了以“三集中”、“两协调”、“一机制”为内容的“三二一”简易程序工作模式,取得明显成效。
实行“三集中”即适用简易程序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集中起诉、集中出庭、集中监督。指定专人对需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进行审查,审结后将该类案件集中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集中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进行审理,并指定专人出庭支持公诉,提高了案件办理效率。另外,对公安机关移送的需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进行集中侦查监督;对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已作出判决的案件,在收到判决书后集中审查,发现共性问题,通过公检法联席会议或制作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积极进行监督。
实行“两协调”即加强与公安、法院沟通协调。一是建议公安机关在诉讼时限内,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集中移送和专人移送。公诉科受案后,由公诉部门指定专人及时就该类案件的事实、证据等情况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进行交涉。二是建议法院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简案专办”、“集中审理”。公诉科指定专人与法院相关人员协调沟通,相互熟悉办案流程,简化庭审程序,节约了庭审时间,提高了庭审效率。
实行“一机制”即建立案件繁简分流、简案专办机制。繁简分流指从源头上将案件区分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将大部分轻微、无争议的刑事案件分流,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走便捷的“快车道”,将节约的诉讼资源用于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实现诉讼资源的合理分配。案件受理后由公诉科科长对案件进行初审,对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条件的案件,集中交由专人办理。负责该类案件的公诉人将审查报告、讯问提纲、出庭意见等基本形成固定模板,在收到案卷材料后尽量通过“填空”的方式填制相关法律文书;简化告知程序,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上采取一次性告知;在案件审批上开辟“绿色通道”,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对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优先审查。(通讯员 刘玉秀 王悦) 责任编辑:guanliyuan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