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警察论坛:010-57027127 投稿邮箱;fzwhjs@126.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人员查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中国警察论坛 > 名家视点

严义明:“天地侠影”不构成犯罪

时间:2013-11-12 10:41:14  来源:新京报   作者:尹聪
导读:11月11日下午,“天地侠影”汪炜华的代理律师严义明召开发布会,出具法律意见称,汪炜华根据广汇能源的公开资料和报告,作出个人分析判断并在网络发表自己观点的行为,属于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合理质疑,不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汪炜华“内心坦然”

  昨日下午,严义明呼吁,乌鲁木齐警方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撤销本案并释放汪炜华”。据介绍,刑事拘留的期限为37天,而从汪炜华被拘之日算起,公安机关应于近几日给出阶段性结果。昨日,新京报记者就“天地侠影”案件的进展情况,致电乌鲁木齐公安局宣传科。接电话的工作人员称“不太清楚”。

  严义明及另一位代理律师刘江华均告诉新京报记者,他们已经就可能的结果与汪炜华本人进行过沟通。

  刘江华称,汪炜华目前“内心非常坦然”,并仍然坚持认为自己无罪。此前,家人曾提议汪炜华与广汇方面进行沟通,但被汪拒绝,理由同样是“他认为自己无罪”。

  另据财新网报道,每次面对公安机关的问询,汪炜华都是“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汪炜华同时称,自己没有受到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

  ■ 大事记

  ● 2012年10月20日

  网名“天地侠影”的汪炜华首次在博客中发文质疑广汇能源,后汪多次在博客、微博、雪球网公开质疑广汇能源。

  ● 2013年8月24日

  广汇能源递交了中报10大股东补充材料,随后汪炜华在博文中称广汇能源曲线买卖自家股票,涉嫌严重违规。

  ● 2013年8月28日

  广汇能源公开表示将对有关“恶意评判和谣言惑众行为”采取相应法律措施,维护上市公司以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2013年9月

  广汇能源向当地司法机关报案。

  ● 2013年10月12日

  汪炜华在上海家中被警方带走。

  ● 2013年10月21日

  汪炜华亲友对外披露《拘留通知书》。通知书显示,乌鲁木齐警方以“涉嫌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对汪炜华刑事拘留。(记者 尹聪)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