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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代赔” 绝不可越俎代庖

时间:2014-03-03 11:40:48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铃铃
导读:调查显示,湖南省2002年至2004年核拨赔偿费用1109万元,追偿仅29万元,追偿率2.64%。黑龙江省发生61起国家赔偿案件中,只有1起得到追偿,核拨的447.9万元赔偿费中只追偿了9.4万元,占核拨赔偿费用总额的2.1%。这就是说,“政府代赔”在很大程度上变成财政实际支出。

    2月17日宣判的广西警察枪杀孕妇案,当地政府便先期代赔受害人73万元。近期,连续几起公职人员伤人事件的善后处置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经过整理近年来多起类似事件后发现,有八成左右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先行赔偿。(2月17日《法制晚报》)

  调查显示,湖南省2002年至2004年核拨赔偿费用1109万元,追偿仅29万元,追偿率2.64%。黑龙江省发生61起国家赔偿案件中,只有1起得到追偿,核拨的447.9万元赔偿费中只追偿了9.4万元,占核拨赔偿费用总额的2.1%。这就是说,“政府代赔”在很大程度上变成财政实际支出。

  为什么会有这种现像?主要是从社会影响、受害人家属安抚等方面出发,对于压力巨大的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来说,这种现实考虑有时又是无奈的。特别是维稳一票否决制让基层干部左右为难,进退失据。不先行代赔,受害人家属情绪失控,在信息沟通不畅的情况下,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先行代赔,追款不力,又损耗了财政公平和纳税人权益,消耗了公共财政。在这种对比下,“两害相权取其轻”是基层施政时不得不做出的选项。

  “政府代赔”有一定的积极影响,比如,迅速安抚受害者家属,尽快平息事态,减少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影响。但是,目前的“政府代赔机制”并不完善,“政府代赔”后缺少追偿,成为变相乱花纳税人钱。从法理上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前提是公职人员必须是在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才能由“政府代赔”。如果是公职人员的个人行为,则不在法律约定的 “政府代赔”范围内。即使合理使用“政府代赔”,也应进行后期追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政府应依法给予赔偿。代赔可以,但是要搞清楚事件的性质,否则不分青红皂白地代赔,政府只能成为“冤大头”。

  滥用“政府代赔”、没有追偿的“政府代赔”,都应该在制度层面“叫停”。首先,应加强对使用“政府代赔”的监管,依法办事,避免使“政府代赔”成为责任人逃避过错的工具。其次,司法程序必须跟进,对犯罪嫌疑人的追偿工作绝不放松,让“有偿必追”成为铁律。再次,还应对追偿情况进行公示,加强社会监督,让整个赔偿过程晒在阳光下。(通讯员 铃铃)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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