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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拔“带病”干部理应负责

时间:2014-08-15 09:52:27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许杰
导读:8月13日,江苏省盱眙县组织、纪委人员全程跟踪考察的一批干部进入公示阶段。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批干部除经过动议、推荐、考察等全程纪实和要素审查外,还要求党组织书记签字推荐干部,列出被推荐干部的“缺点清单”,对“带病”提拔干部的,要倒查追究推荐人责任。

   8月13日,江苏省盱眙县组织、纪委人员全程跟踪考察的一批干部进入公示阶段。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批干部除经过动议、推荐、考察等全程纪实和要素审查外,还要求党组织书记签字推荐干部,列出被推荐干部的“缺点清单”,对“带病”提拔干部的,要倒查追究推荐人责任。

  到底推介这个程序对于一个普通干部的任职有多重要呢?而推介的依据标准是什么呢?在这个过程中是否也是缺少一个客观有效的评比机制呢?

  首先一个工作员的提升,一个领导的推荐起着重要作用,凭什么在很多表现都优异的工作员里要一个人提升,领导的发言权占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把手”对于某个员工的印象分在某些机关甚至起着决定作用。而推荐书上的理由大多大同小异,如果以那些对组织上、思想上、行为上的积极认识用于任何人身上只要不过不失,仿佛都适用。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客观有效的评选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而能真正审视到被提拔人是否值得被提拔,肯定是其在岗的领导,如果连这位直接审视人都没有带一副正常的眼镜,那相关的后果又该由谁去承担呢?

  如果推荐对象被任命后,发现任职前有严重问题或是违法违纪行为的,或者在现岗位上工作能力差、不胜任现职的,以及推荐对象在试用期内严重违法乱纪的,推荐人理应负一定的责任。如果出现推荐材料不属实、夸大推荐对象的德才表现而造成因推荐不当用人失误的,在干部推荐过程中收受推荐对象财务、谋取私利等不正当行为的,更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明知其“有病”,而负有监督义务的推荐人,更让其承担更多的公权,这种行为绝对与政党爱才提拔的初衷是相悖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才能有刹风的作用。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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