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意把握司法公开的尺度
尽管司法公开原则被现代各国的宪法或法律所确立,并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但是司法公开并不是毫无限制而越公开越好,在利益多元化的今天,诉讼中还存在着其他一些价值需要维护,在特殊情形下,司法公开反而不利于司法公正、司法高效的实现。因此,应当允许司法公开原则之例外情形的存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以及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此外,对法院公开审判的内容也不应不加任何限制地规定一律“公开曝光”,除了依法不公开审判的案件之外,对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也不是全过程都要公开,如合议庭评议案件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过程就不能公开。这有利于给法官创造一个相对独立、自由的空间,让法官在没有任何外界干扰和心理压力的环境中,仅仅依据事实、法律和自己所掌握的专业和实践经验作出裁判。在法官之间的意见不一致时,按照法律事先设定的“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二、注意司法公开与新闻媒体的关系
新闻媒体作为一种被西方国家认为是第四种权力的舆论工具,对与公开报道和传播司法活动的实况,扩大公民对案件的知情权发挥着重要作用。新闻媒体特别是庭审直播可以使庭审高度公开化,使整个庭审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有助于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人民法院公开、公正的形象和提高司法的权威性。但新闻媒体也会损害司法独立,对法官造成思想上的压力,“在某种利益的驱动下,新闻媒体就可能不惜代价追逐司法问题,从而自觉不自觉地对司法独立造成侵害”。因此,必须正确出处理司法公开与新闻媒体之间的关系。新闻媒体介入司法活动要遵循司法的运行规律,对司法活动的报道要不偏不倚,客观公正,切莫成为某一方的代言人,向法院施加压力,影响法庭审判,损害司法公正。要警惕“新闻媒体的半官方性质”,从而造成一种权力对司法干预的危险。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