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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淘汰机制” 盘活公务员队伍

时间:2015-02-04 16:24:19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蓝紫
导读:2月1日起,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正式引入“淘汰机制”,公务员出现“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或“旷工连续超15天”等情形,将被解聘。

   2月1日起,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正式引入“淘汰机制”,公务员出现“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或“旷工连续超15天”等情形,将被解聘。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强化了聘任制管理过程中的责任追究及纪律监督。除了规定合同双方可就合同争议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外,对于违反规定的合同行为,公务员主管部门有权进行纠正,并对负责人员按管理权限追责。据悉,深圳市自2010年起率先对新进公务员实行聘任制管理,目前全市聘任制公务员总数已超过5000人。(来源:《人民日报 》2月3日)

  实行公务员淘汰制度和公益服务制度,是保证公职人员廉洁高效的有效手段。因此,严格执行公务员学习和考核制度,废除公务员实际上的终身制,每年淘汰10%左右的不合格公务员,显得十分必要。“淘汰机制”也作为一种竞争机制,作为整个公务员制度体系的核心内在机制,它贯穿于公务员制度的始终。它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主要表现在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职务升降、职务任免、辞职辞退中。在公务员的任用和淘汰工作中,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制度的“淘汰机制”,既是市场经济发展对政府人事管理提出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政府工作新秩序的客观需要,也是不断完善中国公务员制度的需要。它对于提高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不可否认,在我国当前的政府及公务员的管理机制中,也存在着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消极懈怠,怨天尤人,不思进取,得过且过,思想上固步自封,工作上敷衍了事,甚至利用手中掌握的公权力,贪污腐化,搞“权钱交易”,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严重败坏了公务员的形象。这些问题和现象的存在,与实现公平和效率的政府目标是格格不入的。

  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的《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聘任制公务员出现14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聘及应当解聘。

  笔者认为,这种“淘汰机制” 的建立,将有助于改变部分公务员长期养成的安分求稳、随遇而安的心理,使公务员队伍充满竞争压力,考核和考核评价体系不再流于形式,切实落实优胜劣汰的竞争原则,全面杜绝竞争中的不正之风,在公务员“进”、“管”“出”的环节中有效发挥“淘汰机制”优胜劣汰的作用,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进而提高我国政府的行政职能。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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