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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罚款"不等于垃圾处理费

时间:2016-01-04 15:35:10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孙伟
导读:1月1日,大河报A09版以 《新年未至,却要预交一年罚款》为题,报道了周口郸城县城管部门对货运三轮车预收“垃圾费”和“占道罚款费”的事情。今天(1月2日)下午,郸城县委宣传 部向大河报记者发函称,该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已责成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1月1日,大河报A09版以 《新年未至,却要预交一年罚款》为题,报道了周口郸城县城管部门对货运三轮车预收“垃圾费”和“占道罚款费”的事情。今天(1月2日)下午,郸城县委宣传 部向大河报记者发函称,该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已责成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1月3日 大河网)

  公共卫生的整治和保持,需要全社会付出努力。不单单是个人习惯养成,也有相关部门职能的参与。对于那些违规者,有必要从制度和法治角度去推进需要。同样,部门执法也要有法可依,制度有据可查。任何私自的变通,都可能造成矛盾的盲点,甚至影响执法公正的适用。

  日前,大河报刊登《新年未至,却要预交一年罚款》调查,系列报道了周口邯郸县城管部门对货运三轮车预收全年“垃圾费”和“占道罚款费”的事情,乍一看题目,好似有纵容货运三轮车在县城区域内倾倒垃圾之嫌。三四线城市都或多或少存有一些三轮车承载小型货运运输的功能,运输过程中,一些随附货物的包装垃圾等等,很容易被这些货运司机们随意丢弃。城管部门针对性地开出罚单,对于恢复和保持城市环境卫生发挥着一定效用。但是,也有一些三轮货车运输从业人员因为个人陋习和思想偏差,一时半会难以全部改掉不良习惯,就效仿办理月票的方式,恳求当地城管部门给予办理长期票据,诸不知,双方在一讨一卖中,让城市管理职能和公民应遵循“爱护环境,人人有责”的社会公约变质走样。

  当媒体报道后,第二天当地政府就拿出了处置方案,这种作法较为可取。将苗头消失在舆论监督之前,让这种公权力负面影响降低到冰点。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但是我们仍要看到把“全年垃圾处理费”误认为是 “全年罚款”的影响。同样,对于绝大部分配货三轮车主自备便携式垃圾袋或垃圾箱来说也不公平,毕竟,丢弃垃圾还上升不到违法层次。该地县委宣传部门的函文对“有个别配货三轮车主仍无视城市管理要求,随意丢弃垃圾,城管执法的力度也有针对性地进一步加强”,是否可以改一下,对那些能够保持卫生的货运车辆不收取“垃圾处理费”,只是有针对性地对那些违规三轮车主进行批评教育和行政处罚更为稳妥,毕竟,收取货运三轮车的“垃圾处理费”并没有多少依据和效仿。

  诚然,个别配货三轮车主把“全年垃圾处理费”误认为是 “全年罚款”,引起了一些误解,但这是城管部门的宣传解释出了问题。问题看似是出在禁止三轮车主乱仍垃圾设置收费,实则是应不应该统一对待收费的问题。这涉及到管理职能的公平,相关部门应该组织这些行业者听证一下为好,动不动就“罚款”、“收费”,引起类似的误会仍不能幸免。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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