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8日,新疆喀什中院民事审判一庭成功调解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以快捷高效的办案效率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2014年6月,原告某园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场旗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进行旗杆的加工、制作、运输及安装工程,工程开工日期为2014年6月5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6月22日,工程款为255000元整。原告在约定的日期将加工完成的旗杆运输至被告工地,并移交给被告,因被告原因未安装。被告多次催要工程款未果,于是诉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5000元及差旅费2122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以原告提供的旗杆不符合合同约定,且被告未按补充合同的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为由上诉于喀什中院。2016年1月21日,喀什中院立案庭受理了此案,1月27日,喀什中院民事审判一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庭审后主审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在调解中,主审法官马瑞以企业经营诚信为本为切入点,耐心的劝导双方。听了主审法官的一席话,双方当事人表示各退一步,达成调解协议,由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220000元。1月28日,双方当事人领取了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
当被上诉人某园林公司领取到民事调解书后,激动的对主审法官说:“没想到喀什中院的办案效率如此之高,从立案到审结还不到10天,感谢喀什中院以快捷高效的办案效率保障了我们的合法权益。”(通讯员 胡萍)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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