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被告人李某某登记设立潍坊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肉制品加工及销售,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某。公司日常经营主要由李某某的丈夫刘某某负责。自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发现将狐狸肉、貉肉加工后冒充牛肉销售有利可图,便于2012年10月从山东省临沂市某某湖村购买20吨生狐狸肉、貉肉,被告人李某某帮助刘某某接货两次。后被告人刘某某雇佣徐欧、赵某等人在其经营的潍坊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内将生狐狸肉、貉肉加工成熟食制品后冒充牛肉、驴肉销售,销售金额150000元。
昌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将狐狸肉、貉肉加工后冒充牛肉、驴肉销售,销售金额1500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刘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通讯员 刘瑞章 王春艳)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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