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阿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5年3月初,被告人阿某到岳父卡某家,准备将与自己发生纠纷并住在岳父家的妻子接回,到达岳父家后,发现家中无人,就在岳父家中翻找现金及贵重物品,无果,将岳父停在房屋外面的两轮电动车骑走并藏匿在自己家中,被害人卡某当天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第二天,被告人阿某将盗窃来的电动车销赃时被警察当场抓获,该案告破。经鉴定,被盗两轮电动车价值共计人民币24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并返还了未出售的赃物;被告人也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阿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艾合买提·艾孜孜)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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