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被告艾某赔付原告阿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2000元。
2015年5月15日,被告艾某自家搭建车棚,请邻居阿某,即本案原告为其帮忙。在帮工过程中,原告阿某不慎从2米高的脚手架上摔下,造成脚踝骨折,经鉴定,原告阿某已构成十级伤残。原告阿某为治疗花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6750元。事发后,被告不赔付原告治疗费等相关费用,原告无奈,将被告诉至法院。
岳普湖县法院受理该案后,了解到虽该案法律关系明确,责任分担也清楚,但基于原被告双方是同村村民,又是邻里关系,故该案适用调解方式更能达到案结事了的法律和社会效果。遂承办法官一次次地给被告讲解义务帮工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劝解原告考虑被告的具体困难和曾经和谐的邻里关系适当作出让步。最终,被告认识到自己的法律赔偿义务,原告也意识到作为同村村民抬头不见,低头见,理应重视这份邻里乡情,互谦互让,减少了自己的诉求数额,双方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义务帮工,是指帮工人基于道义、情感等因素的考虑,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需要,自愿、无偿地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被帮工人接受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本案中,被告请原告帮自家搭建车棚,且未给原告相应报酬,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通讯员 周倩倩)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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