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疏附县法院执行局积极拒宽执行渠道,通过执行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成功执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如下:喀什中级人民法院(2014)喀民终字第**号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张某未自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人艾某遂向疏附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疏附县法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确无履行能力。根据申请执行人艾某提供的线索查明,被执行人张某于2013年与喀什**局签定了供货合同,货物已全部供应并验收完毕,按合同约定,喀什**局应于2013年年底前支付给张某全部货款共计2万元,而喀什**局至今仍未支付货款。 疏附县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某在第三人喀什**局享有到期债权,而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疏附县法院执行局立刻向喀什**局发出履行债务通知,通知第三人喀什**局在15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艾某履行对张某所负的到期债务,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的15日内向法院提出,否则要承担相关义务。喀什**局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主动向申请人艾某履行了货款给付义务,此案执结完毕。(通讯员 吕韬)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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