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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县法院妥善处理涉外涉外交通肇事案件

时间:2015-07-10 10:46:39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梁红柳
导读:近日,新疆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妥善处理一起涉外交通肇事案件,体现了中国人热情大度的优秀品质,弘扬了国际友谊。

   近日,新疆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妥善处理一起涉外交通肇事案件,体现了中国人热情大度的优秀品质,弘扬了国际友谊。

  【案件索引】

  一审: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2015)塔刑字第5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Mansoor.XXX,男,巴基斯坦人,驾驶员。

  2014年11月21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Mansoor.XXX驾驶PE-3437号小型汽车,从塔什库尔干县往巴基斯坦国出发,当行驶到314国道1790+678KM路段时,因逆行并超速与对方行使过来的新Q-J1711号小型夏利轿车相撞,造成新Q-J1711号小型夏利轿车驾驶员木某乙死亡,沙某、夏某、努某、马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6531311121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Mansoor.XXX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木夏乙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事发后,巴基斯坦籍驾驶员Mansoor.XXX主动报警,并掏尽家中仅有二万元人民币进行积极救助,目前吃住都是由中国政府提供。

  在审理过程中,来自中国塔什库尔干县的11名原告,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各项赔偿损失451151.27元。

  【法庭审理】

  我国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外国被告人Mansoor.XXX违反了我国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行为造成一人死亡、四人受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Mansoor.XXX属于过失犯罪,无前科,事发后及时报警,积极实施救助,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因考虑到外国人犯罪在我国执行缓刑存在一定的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Mansoor.X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驱逐出境。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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